关于对参保人员郁宝华等两个案件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天津市医保局近日公示参保人员郁宝华等两个医保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郁宝华因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被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1844.73元并责令改正,处理决定为津医保处字〔2026〕第0036号。天津市环湖医院因超标准收费被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理决定为津医保处〔2026〕10号。
天津市医保局近日公示参保人员郁宝华等两个医保违法违规案件的行政处理决定。郁宝华因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被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1844.73元并责令改正,处理决定为津医保处字〔2026〕第0036号。天津市环湖医院因超标准收费被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理决定为津医保处〔2026〕10号。
国家药监局将暖宫七味散、红花逍遥片、痔特佳胶囊、唇齿清胃丸、儿童咳颗粒、人知降糖胶囊、红药胶囊、调经活血胶囊和排毒养颜片9个品种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并发布品种名单和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7月26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修订后的说明书,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涉及标签内容的应一并修订。
国家医疗保障局完成2026年10月10日-10月16日药品维护信息审核,并公布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药品信息更新结果。更新依据医保发〔2019〕39号,具体信息见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网址为https://code.nhsa.gov.cn;异议可通过平台“意见反馈”或维护账号“申诉受理”功能反馈,也可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大数据中心反映。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本次药品信息维护的审核区间、公布平台及异议反馈渠道,便于编码使用方核对数据并提交异议。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2026年第51号通告,公布修订后的《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及共性问题解答。通告旨在优化BE试验备案工作、明确备案范围并完善备案程序,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原文链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f54924a85bedc8459599f83e1923852
推荐理由:通告同步修订BE备案范围并整理共性问题,明确2027年2月1日起施行,可用于核对备案材料与流程要求。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凤眼草”等5个中药材标准,相关标准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发现问题或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可向该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反馈。
黑龙江省药监局依据相关规定,注销7名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执业药师注册证》。该决定由大庆市、鸡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注销人员名单及注册证号详见附件。
吉林省药监局公布“盐杜仲叶”等7个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相关规范已经审定通过,附件包括吉林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目录及7个规范正文,执行中如发现问题可向药品注册管理处反馈。公告落款日期为2026年10月21日,原文链接为https://mpa.jl.gov.cn/zxfw_84842/gsgg/ypzcgsgg/202610/t20261026_9733306.html。
国家药监局于2026-10-26发布信息,已通过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Bayer AG申报的1类创新药阿舒克森片上市。该药商品名称为舒华博,用于降低缺血性卒中或高风险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成人患者的卒中风险,不包括心源性栓塞型卒中患者。该药品上市为患者提供了新的治疗选择。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就血管造影X射线机等9个医疗器械品种专用不良事件术语(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术语包含器械问题、伤害及组件术语,相关意见可于2026年11月15日前通过问卷链接提交。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并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推荐理由:明确新增口岸的启用时间、备案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分工,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药材进口及口岸监管安排。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2日印发京药监发〔2026〕195号通知,部署北京口岸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报验单位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进口备案,审核通过后可在线下载、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并上传电子证照查验。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的申报路径、证照查验和电子文书效力,便于企业核对办理要求并衔接纸质流程。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6年第48号通告于2026年10月23日发布《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称,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该指导原则旨在保障患者安全、确保试验设计科学严谨,并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向前线阶段推进提供技术规范。
推荐理由:该指导原则为以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提供技术规范,为相关抗肿瘤药物研发提供可参考的设计依据。
中国药学会公示《挤出式3D打印药物制剂生产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经学会初审通过并获专家审核同意。公示期限为2026年10月23日至2026年11月5日,有关单位可在期内向中国药学会反馈异议。
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称,今年以来我国新动能加速成长,对经济带动作用不断增强。AI开源大模型全球累计下载量突破100亿次,人形机器人出货量全球占比超过90%,创新药对外技术授权1300亿美元,新能源汽车渗透率达到53.6%。数据产业规模超过6万亿元。
国家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对楤芝胶囊和百咳静颗粒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OTC)转换公示,公示期为2026.10.23到2026.11.23。公示品种规格为楤芝胶囊每粒装.35克,百咳静颗粒每袋装5克(相当于饮片23克)。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26号补充公告,新增一批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拟依法取消备案。相关备案人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获采纳的将取消备案。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流通电子化智能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豫药监综药流〔2026〕38号),启动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监管试点。首批试点包括3家药品生产企业、5家药品批发企业、5家零售连锁总部和2家医疗机构,覆盖电子随货同行单、药检报告、首营资料交换及非现场远程监督检查。
推荐理由:方案列明试点单位、四类应用场景、分阶段时间表和各主体系统对接任务,为参与单位核对准备范围与进度提供依据。
中国药学会发布5项团体标准,均于2026年10月23日发布并实施。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就《药品市场独占期工作程序(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意见反馈时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5日,反馈邮箱为 ypzscq@cde.org.cn。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填写附件3的意见反馈表,于2026年11月23日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适用于贵州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及多仓协同试点。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和《黑龙江省药品行政强制裁量基准清单(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1月23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修改意见。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上述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临沧市和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两个口岸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
国家药监局决定统一修订降脂灵制剂和乳块消口服制剂说明书,涉及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102号公告,相关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1月18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并须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药品的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患者更新信息。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两类制剂的说明书修订范围、备案时限和标签更换安排,便于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执行节点。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沪卫中管〔2026〕17号通知,开展中医优势专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应用和转化项目招标。项目分新药转化和人用经验收集两个方向,建设周期2年,市级资助分别不超过80万和5万元,申报单位承诺不少于1:1匹配。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两个申报方向、资助上限、配套资金和材料截止时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医优势专科医疗机构准备申报提供依据。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原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为斑秃治疗药物的科学研发与评价提供技术参考,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
推荐理由:该通告明确了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设计与评价的技术标准,为相关研发项目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参考依据。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6年11月1日起启用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项目征集平台。项目申报依据药监综械注〔2026〕28号部署,申请人可在河南省药监局官网注册账号,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资料,审核意见由系统在平台反馈。器械注册处电话为0371-65567309、65567305,平台技术支持电话为0371-65567370。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审查结果,拟同意西安汇智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数字化颅脑外引流监护系统进入特别审查程序。依据陕药监发〔2023〕17号,公示期为2026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5 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不代表产品已具备可获准注册的安全有效性,申请人仍需开展研发并提出注册申请。
中共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党组通报十四届省委第九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集中整改期内的五项问题均标示为已完成整改。整改涉及医保基金智能监管、行政执法制度、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构归口管理、政策宣传和党支部建设;2026年7月1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职能划转至省医保局。后续将巩固已完成整改成果,并持续推进巡视整改、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及医保重点工作。
推荐理由:通报列明五项已完成整改及后续安排,并披露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构职能划转至省医保局,便于了解医保治理与采购管理调整。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请药品批发经营许可证试点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0月31日,意见可通过电子邮箱 shichangchu@yjj.beijing.gov.cn、电话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政民互动”板块提交。附件包括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和意见反馈表。
重庆市医保局于2026-10-19公布截至2026年10月14日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测试验收的定点医药机构HIS开发商名单。名单列明厂商编码、厂商名称和产品类型,涵盖医院、诊所、药店客户端及云HIS、医院网页版,部分产品注明仅限唯医骨科、肛肠类医院、口腔医院或基层医院等使用。
推荐理由:名单标明医院、诊所和药店客户端类型及部分产品的适用范围,便于定点医药机构核对所使用HIS产品的接口验收情况。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对照表须于 11 月 4 日前反馈。征求意见稿明确远程药事服务仅作为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申请企业连锁门店数量不少于 50 家,并规定执业药师配备、远程审方系统留痕、报告公示和日常监管要求。
推荐理由: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连锁门店数量、执业药师配备、系统留痕及报告公示要求,便于相关企业核对合规差距并准备反馈。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就《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个例不良事件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南旨在指导相关单位识别和报告脑机接口类产品个例不良事件,前期已结合部分省级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注册人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须于2026年11月16日前通过问卷链接 https://cdradr.wjx.cn/vm/whtLxBc.aspx 或扫描二维码反馈。
推荐理由:材料明确了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个例不良事件报告指南的征求意见期限和反馈渠道,可供相关单位准备意见。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就《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1月18日前。该办法是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实施文件,旨在进一步鼓励罕见病治疗用药品和儿童用药品研发。意见可通过 hxypc@nmpa.gov.cn 提交,邮件标题需注明“药品市场独占期实施办法意见反馈”。
国家药监局近日批准广州悦康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申报的中药1.1类创新药紫花温肺止嗽颗粒上市。该药品来源于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具有温肺止咳的功效,用于风寒恋肺证的咳嗽,为咳嗽患者提供了新的用药选择。
国家药监局批准金蓉颗粒、复方刺五加颗粒、小儿柴桂退热口服液、丹龙口服液和复方伤痛胶囊为首家中药二级保护品种,保护期限自公告日起七年。5个品种的保护编号依次为ZYB2072026021、ZYB2072026019、ZYB2072026020、ZYB2072026023、ZYB2072026022;该公告落款为2026年9月4日,由福建省药监局于2026年10月15日转发发布。
推荐理由:公告集中列出5个中药二级保护品种、对应保护编号及七年保护期限,便于医药主体核对品种保护信息。
国家药监局公布45批次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梦颜添美小颗粒海藻面膜等,要求相关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调查处置。监管部门要求相关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自查整改,停止经营涉案产品;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查处或移送公安机关。
国家药监局以2026年第100号公告发布《牙膏分类目录》,明确牙膏功效分类、备案编码选取和功效宣称范围。同一款牙膏具备多个功效类别或适配不同使用人群时,可同时选择多个对应编码;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推荐理由:明确牙膏功效类别、备案编码与宣称用语边界,并给出施行及存量备案变更期限,便于企业核对备案和标签合规要求。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青少年体重管理适应症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2026年第50号),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指导原则旨在鼓励青少年体重管理药物研发,并规范和指导青少年体重管理临床试验设计。原文链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25b67cd7ce808a1fdedc9a51360f0d24
推荐理由:该指导原则明确了青少年体重管理临床试验设计的规范要求,为研发方理解相关试验方案提供具体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