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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 官网63

    天津市医保局公示天津河北国泰医院有限公司医保违法违规处理决定(津医保处〔2026〕21号)

    天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国泰医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并公示处理决定(津医保处〔2026〕21号)。违法事项包括过度诊疗、过度检查、重复开药、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以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基金结算等。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市医保局决定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9103.72元。

    推荐理由:材料列明具体违法类型、处理文号及资金处理结果,可用于识别医疗机构在医保结算中的合规风险。

  1. 福建省药监局 · 通知公告58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降脂灵制剂和乳块消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6年第102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02号公告,决定统一修订降脂灵制剂和乳块消口服制剂说明书的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及注意事项。相关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1月18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已出厂药品的说明书及标签须在备案后9个月内更换,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向患者告知更新信息。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两类制剂的说明书修订项目、备案截止日期和已出厂标签更换时限,可供上市许可持有人核对合规节点。

  2. 福建省药监局 · 通知公告60

    国家药监局关于暖宫七味散等9个品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2026年第103号)

    国家药监局发布2026年第103号公告,将暖宫七味散等9个品种由处方药转换为非处方药。附件同步发布完整品种名单和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7月26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说明书修订,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涉及标签的内容须一并修订。自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推荐理由:公告同时给出9个转换品种、说明书范本和备案期限,便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梳理说明书与标签衔接事项。

  1.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 工作动态61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公示SR604注射液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公示SR604注射液拟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公示时间截至2026年11月10日。申报单位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拟开发适应症为“血小板无力症”和“血管性血友病的预防治疗”。如有异议,具体意见可发送至邮箱 zhaona@cde.org.cn。

    推荐理由:材料列明拟纳入试点的品种、申报单位、拟开发适应症和公示截止日期,便于相关方核对项目信息并反馈意见。

  1.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 通知动态76

    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6号)

    国家药监局于2026年10月23日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检查指导原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同日起施行,原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和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指导原则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明确4个检查指导原则的施行时间、适用类别及旧文件废止安排,便于企业核对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准备。

  2.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 通知动态74

    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7号)

    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7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指导原则将《独立软件附录》内容与《规范》衔接,形成203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41项、主要项目94项、一般项目68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监综械管〔2020〕57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明确203项分级检查项目及结果判定依据,为独立软件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核对许可核查与上市后监督检查提供统一框架。

  1. 国家医保编码库 · 通知公告59

    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药品信息更新通知(2026-10-28)

    国家医疗保障局完成2026年10月10日-10月16日药品维护信息审核,并公布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药品信息更新结果。更新依据医保发〔2019〕39号,具体信息见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网址为https://code.nhsa.gov.cn;异议可通过平台“意见反馈”或维护账号“申诉受理”功能反馈,也可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大数据中心反映。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本次药品信息维护的审核区间、公布平台及异议反馈渠道,便于编码使用方核对数据并提交异议。

  1.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 工作动态74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及共性问题解答(2026年第51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2026年第51号通告,公布修订后的《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及共性问题解答。通告旨在优化BE试验备案工作、明确备案范围并完善备案程序,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原文链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f54924a85bedc8459599f83e1923852

    推荐理由:通告同步修订BE备案范围并整理共性问题,明确2027年2月1日起施行,可用于核对备案材料与流程要求。

  1. 上海市药监局 · 其他工作文件64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3号)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并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推荐理由:明确新增口岸的启用时间、备案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分工,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药材进口及口岸监管安排。

  2.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 通知65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工作通知(京药监发〔2026〕195号)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2日印发京药监发〔2026〕195号通知,部署北京口岸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报验单位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进口备案,审核通过后可在线下载、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并上传电子证照查验。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的申报路径、证照查验和电子文书效力,便于企业核对办理要求并衔接纸质流程。

  3. 上海市药监局 · 其他工作文件70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4号)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

  4.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 要闻导读69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8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2026年第48号通告于2026年10月23日发布《抗肿瘤药物基于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通告称,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该指导原则旨在保障患者安全、确保试验设计科学严谨,并为抗肿瘤药物临床研发向前线阶段推进提供技术规范。

    推荐理由:该指导原则为以后线研究数据开展前线适应症临床试验提供技术规范,为相关抗肿瘤药物研发提供可参考的设计依据。

  5.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省局文件72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印发药品流通电子化智能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豫药监综药流〔2026〕38号)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流通电子化智能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豫药监综药流〔2026〕38号),启动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监管试点。首批试点包括3家药品生产企业、5家药品批发企业、5家零售连锁总部和2家医疗机构,覆盖电子随货同行单、药检报告、首营资料交换及非现场远程监督检查。

    推荐理由:方案列明试点单位、四类应用场景、分阶段时间表和各主体系统对接任务,为参与单位核对准备范围与进度提供依据。

  1. 国家药监局 · 公告通告60

    国家药监局关于修订降脂灵制剂和乳块消口服制剂说明书的公告(2026年第102号)

    国家药监局决定统一修订降脂灵制剂和乳块消口服制剂说明书,涉及警示语、不良反应、禁忌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6年第102号公告,相关上市许可持有人须于2027年1月18日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说明书,并须在备案后9个月内对已出厂药品的说明书及标签予以更换,或以其他适当形式告知患者更新信息。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了两类制剂的说明书修订范围、备案时限和标签更换安排,便于上市许可持有人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对执行节点。

  2.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药工作6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部门开展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应用和转化项目招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沪卫中管〔2026〕17号通知,开展中医优势专科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应用和转化项目招标。项目分新药转化和人用经验收集两个方向,建设周期2年,市级资助分别不超过80万和5万元,申报单位承诺不少于1:1匹配。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两个申报方向、资助上限、配套资金和材料截止时间,为符合条件的中医优势专科医疗机构准备申报提供依据。

  1.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 要闻导读63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9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6年第49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原则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为斑秃治疗药物的科学研发与评价提供技术参考,发布日期为2026年10月20日。

    推荐理由:该通告明确了斑秃治疗药物临床试验设计与评价的技术标准,为相关研发项目开展临床试验提供参考依据。

  2.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58

    中共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党组通报十四届省委第九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

    中共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党组通报十四届省委第九轮巡视整改进展情况,集中整改期内的五项问题均标示为已完成整改。整改涉及医保基金智能监管、行政执法制度、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构归口管理、政策宣传和党支部建设;2026年7月1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职能划转至省医保局。后续将巩固已完成整改成果,并持续推进巡视整改、医保基金集中整治及医保重点工作。

    推荐理由:通报列明五项已完成整改及后续安排,并披露省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机构职能划转至省医保局,便于了解医保治理与采购管理调整。

  1.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 官网63

    重庆市医保局公布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测试验收的定点医药机构HIS开发商名单(截至2026年10月14日)

    重庆市医保局于2026-10-19公布截至2026年10月14日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接口测试验收的定点医药机构HIS开发商名单。名单列明厂商编码、厂商名称和产品类型,涵盖医院、诊所、药店客户端及云HIS、医院网页版,部分产品注明仅限唯医骨科、肛肠类医院、口腔医院或基层医院等使用。

    推荐理由:名单标明医院、诊所和药店客户端类型及部分产品的适用范围,便于定点医药机构核对所使用HIS产品的接口验收情况。

  2.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日常监管信息72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陕西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展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工作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执业药师远程药事服务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修改意见对照表须于 11 月 4 日前反馈。征求意见稿明确远程药事服务仅作为门店执业药师临时不在岗或非工作时段的补充,申请企业连锁门店数量不少于 50 家,并规定执业药师配备、远程审方系统留痕、报告公示和日常监管要求。

    推荐理由: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连锁门店数量、执业药师配备、系统留痕及报告公示要求,便于相关企业核对合规差距并准备反馈。

  3.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通知通告64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关于公开征求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个例不良事件报告指南意见的通知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就《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个例不良事件报告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指南旨在指导相关单位识别和报告脑机接口类产品个例不良事件,前期已结合部分省级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和注册人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相关意见须于2026年11月16日前通过问卷链接 https://cdradr.wjx.cn/vm/whtLxBc.aspx 或扫描二维码反馈。

    推荐理由:材料明确了植入式脑机接口手部运动功能代偿系统个例不良事件报告指南的征求意见期限和反馈渠道,可供相关单位准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