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典委员会公示蝉蜕品种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草案
国家药典委员会公示拟收载于《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蝉蜕炮制规范草案,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反馈需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单位来函须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须本人签名,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国家药典委员会公示拟收载于《国家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的蝉蜕炮制规范草案,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公示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反馈需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单位来函须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须本人签名,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以湘医保招采函〔2026〕138号通知,2026年10月药品新增挂网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申投诉已处理完毕,处理意见已导入招采管理子系统。相关企业可进入申投诉模块查询;需重新确认限价的生产企业应于2026年11月6日17时前确认价格,新增挂网药品未及时确认价格的可在下一周期重新申报。
推荐理由:明确10月药品新增挂网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投诉处理进度,提供限价确认截止时间及未及时确认后的申报路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企业接待日固定于每月第二、第四个周五下午开展。医药企业可在对应接待日3个工作日前提交预约表,无法即时答复的事项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访答复。每年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具体接待日期,投诉及业务申诉仍按既有专属流程办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晋医保函〔2026〕92号,部署全面落实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2026年11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年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明确中选价挂网、红黄标管理及约定采购量考核例外。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第12批集采在山西的机构范围、执行时点和采购周期,并细述中选价格管理及约定采购量考核例外。
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市药采中心发布通知,落实中药饮片、中成药集采结果,并安排医保药品信息对接与维护。本期信息维护自2026年10月31日生效,届时中心端同步升级;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信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信息予以剔除,企业可按政策再次申请。
推荐理由:该通知明确了集采结果落地中的医保信息对接、支付标准维护和机构操作要求,可供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核对执行准备。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将TollB-001片纳入“关爱计划-延伸”试点项目。该品种由北京拓领博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报,拟开发适应症为系统性硬化症。
11月2日上午,安徽省医保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党的二十届五中全会精神,研究部署学习贯彻工作。会议提出推进基本医保省级统筹,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阶段性目标,抓好新生儿参保和生育保险政策落地,并守牢医保基金安全底线,深化医保支付改革和医药价格治理。
国家医保局解读“药品差比价规则”,说明该规则以代表品和换算关系协调同一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及包装的价格差异。其规则源于2005年《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后于2011年形成2.0版本,现已被广泛用于药品采购、挂网、定价和医保支付,并用于推动同通用名药品形成合理价格梯度。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部署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在全省统一落地执行。此次结果自 2026 年 11 月 30 日 24:00 起执行,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参加。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统一执行、挂网和网签节点,并细化首月备货、用量考核与直接结算要求,供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对照准备。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湘医保招采函〔2026〕137号,要求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维护账户、产品信息及配送关系。品种范围见附件《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GY-YD2026-1),产品价格须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的中选价格,生产和配送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维护、确认。
推荐理由:通知列明账户注册、价格确认和配送关系维护路径及两项截止时限,可供中选企业核对湖南省落地工作准备与进度。
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2026〕98号,确认3家企业接受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业务符合《药品现代物流基本要求》(DB 14/T 1957-2025)。相关企业为华润山西医药有限公司、江药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山西国邦智慧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附件为《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委托储存配送情况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要求相关企业于2026年11月10日前,向该所递交加盖公章的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未中选产品挂网价申报纸质材料。
推荐理由:工作提示给出上海执行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结果的挂网价申报期限与材料清单,并区分有、无外省市价格时的填报要求,便于相关企业核对准备事项。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规范调整“注射费(普通注射)”等项目,附件所列项目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范围,所列价格为最高收费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分甲、乙两类,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由本市医保基金支付。公立医疗机构须更新信息系统、公示价格,并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一般治疗类项目调整、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执行时间,可供公立医疗机构核对收费和结算准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办发〔2026〕9号、医保价采函〔2026〕7号,医疗机构须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并按实际购进价销售,附件所列调剂费标准为本市最高收费标准。
推荐理由:通知同时明确零差率销售、调剂费最高收费标准及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可据此核对采购与收费执行要求。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通知,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推荐理由:厘清上海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机构执行要求,为收费核对和结算衔接提供依据。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及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0时至2027年11月29日24时;中选企业须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挂网准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采购协议。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第十二批集采在海南的执行范围、采购周期、任务量及挂网和协议时间节点,便于医疗机构对照准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通知(沪卫药政〔2026〕7号),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本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用药目录更新调整。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目录更新、优先使用监测和补助资金挂钩要求,可用于核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的落实节点与报送时限。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公示2026年8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供相关医疗机构采购时参考。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及国办发〔2019〕47号,公告要求医疗机构结合市场供需,在保供稳价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具体价格见附件《2026年8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pdf》。
推荐理由:公告列出2026年8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及采购原则,为医疗机构比对价格并落实保供稳价提供参考。
贵州省医保局就《“口腔材料类”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期为2026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草案拟收录178个医用耗材,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的15位编码管理;目录内耗材可单独收费并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基本物耗或价格项目已包含的耗材不得另行收费。征求意见稿将执行日期暂列为2026年X月X日。
推荐理由:草案列明178个口腔材料类医用耗材及单独收费、零差率等规则,并给出意见反馈期限,便于医疗机构核对收费边界并提交建议。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开展2026年10月新增挂网药品价格确认,确认且无申投诉的产品将于10月30日纳入湖南省挂网药品目录管理。相关企业须在10月29日17时前完成确认,新药、参比制剂、过评类药品及其他化学药(含生物类似药)和中成药按不高于限价确认,美洛昔康注射液(Ⅲ)等8个过评类产品还需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各类新增挂网药品的限价确认、成本构成填报和申诉节点,企业可据此核对本轮申报及目录纳入安排。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贵州省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开展药品批发企业多仓协同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可填写附件3的意见反馈表,于2026年11月23日前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适用于贵州省内药品批发企业现代物流规范化建设及多仓协同试点。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明确,全国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于2026年10月30日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执行;首年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14/12(2026年为2个月),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河北执行范围、落地时点、约定采购量计算和价格调整规则,可供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核对执行准备。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11月16日零时起在全省医疗机构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范围为第十二批中选品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个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16日至2027年11月15日。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第12批国采在江西的执行日期、机构与品种范围,并细化约定量、挂网、结算和供应责任,为医疗机构与企业提前落地提供操作依据。
安徽省医保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并部署全省医保系统贯彻落实举措。会议部署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个人“无自付”,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落地。同时推进集采提质扩面、规范医保目录动态调整,优化创新药械准入支付机制,并建设全民医保数智平台。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就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YYPLM-2026-1)中选结果落地作出通知,明确参与机构、采购周期、挂网和协议签订安排。采购周期为2026年12月1日0时至2027年11月30日24时,中选产品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挂网,三方协议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延续原政策。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参与机构、采购周期、挂网和协议签订节点,并说明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可用于核对落地安排。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自2026年10月31日起,全省参加全国中药饮片集采的医药机构须按规定执行第二批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须于10月15日前申报供应规格及包装,配送关系设置自10月20日起启动,相关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须于10月27日前完成合同网签。
推荐理由:通知集中列明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供应确认、合同网签、采购价格和货款结算安排,便于相关机构逐项核对执行节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8日印发《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及附件《福建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有效期五年,覆盖药品批发许可、第三方物流、委托储运、异地仓库、多仓协同和监督管理。
推荐理由:文件给出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冷链车辆、自动化仓储和信息系统配置要求,可用于对照现有设施与制度梳理改造清单。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于2026年9月30日公布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复方氨基酸注射剂其他亚型中选结果。相关中选价格将与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同步实施,采购文件编号为GY-YD2026-1。原文链接:https://www.smpaa.cn/gjsdcg/2026/09/30/25091.shtml
推荐理由:复方氨基酸注射剂其他亚型的中选价格与第12批国采结果同步实施,相关单位可据此核对采购和执行衔接安排。
海南省医保局公布2026年6月—8月全省202家连续三个月量价比较指数高于1.46监测值的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量价比较指数以销售量加权计算,反映药店医保结算价相对海南省医药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的整体水平,不代表单个药品价格。被公示药店须开展自查自纠并合理定价,价格仍未合理调整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属地医保部门按照医保服务协议处理。
推荐理由:名单明确了202家药店的异常结果,并解释量价比较指数及1.46监测阈值,便于相关药店核对情况并开展自查整改。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重庆东泽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铭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
推荐理由:公告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利益金额为依据,呈现两家企业的信用等级及失信时效起点,便于核对招采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就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的复方氨基酸注射剂相关亚型发布价格确认公告,明确企业线上操作安排。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复方氨基酸注射剂相关亚型的比价基准、视同中选条件和线上操作时限,企业可据此核对申报资格并安排价格确认。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贵州省药品流通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药品生产、经营及使用相关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或建议须于 2025 年 9 月 1 5 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提交,邮件标题注明“多仓协同反馈意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合规提示,要求医疗机构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并规范进货验收、全过程追溯和储存保管。医疗机构需核验供货资质和批准证明文件,留存合法票据及完整购进记录,并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违法违规购进、储存药品的将被依法查处,涉及套取医保基金的将移送医保部门及公安机关处理。
推荐理由:这份提示将合法购进、进货验收、全过程追溯与储存要求串联起来,医疗机构可据此开展药品质量管理自查自纠。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4部门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部署11方面治理任务。重点包括规范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治理、整治购销及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纠治医疗服务失德失范等。
推荐理由:文件以11项任务串联药品耗材购销、价格治理、医保基金监管和医疗服务纠风,为相关主体梳理合规重点提供清晰依据。
江苏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就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涉及的短缺药品、急抢救药品征求第二备供意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