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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药监局 · 其他工作文件·· 16 天前精选AI 评分70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4号)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4号)

AI 导读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

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

来源:上海市药监局 · 其他工作文件 · yjj.sh.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