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关于2026年9月第二批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医保中心发〔2026〕38号)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京医保中心发〔2026〕38号通知,调整9月第二批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11家机构信息变更,1家机构解除协议。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执行;密云区鼓楼大街3号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解除协议后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京医保中心发〔2026〕38号通知,调整9月第二批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11家机构信息变更,1家机构解除协议。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执行;密云区鼓楼大街3号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解除协议后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京医保中心发〔2026〕37号通知,公开第十九批“药品限适应症”规则对应的339条知识点明细。规则依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数据库》,对使用有适应症支付限定、但无相应适应症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药品进行审核。定点医药机构可利用规则库开展事前提醒,以减少医保基金使用违法违规行为。
推荐理由:材料给出药品限适应症审核的触发条件、目录依据和知识点数量,便于定点医药机构理解审核逻辑并开展事前提醒。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七部门于2026年10月10日印发沪卫医〔2026〕67号,部署医疗机构急重症救治体系建设。提出到2030年底全面建成国内领先、国际一流、平急结合的现代化急重症救治服务体系,2027年底全市医院“五大中心”建设全部达标。同时明确急诊与 ICU 床位、设备和人员配置比例,以及应收尽收、急诊留观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危重患者先救治后缴费等要求。
推荐理由:文件给出急诊与 ICU 床位、设备和人员配置标准及 2027、2030 年目标,可作为医疗机构核对建设要求与资源配置差距的参照。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上述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临沧市和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两个口岸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示2026年9月挂网医保药品及撤网医保药品信息,拟同步从医保系统库中撤销相关药品。公示及网上申诉受理时间均为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6日,申诉须实名书面提交PDF和word两个版本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据。
推荐理由:重庆市医保局公开挂网与撤网药品信息及申诉安排,企业可据此核对药品医保系统状态并衔接医疗机构药品配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明确,全国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于2026年10月30日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执行;首年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14/12(2026年为2个月),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河北执行范围、落地时点、约定采购量计算和价格调整规则,可供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核对执行准备。
广东省医保局近日出台《关于提升参保人基层就医保障水平的通知》,从就医待遇、定点管理、医药价格、经办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五个方面完善基层医保保障。在职职工一级及以下、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支付比例分别不低于60%、55%,居民医保普通门诊不低于50%;住院支付比例在一级及以下逐步达到90%左右,在二级逐步达到85%、80%左右,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一次最多可开具12周长处方。
推荐理由:通知同时明确基层门诊和住院支付比例、长护险限额及长处方规则,可用于核对待遇条件和基层经办准备。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11月16日零时起在全省医疗机构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范围为第十二批中选品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个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16日至2027年11月15日。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第12批国采在江西的执行日期、机构与品种范围,并细化约定量、挂网、结算和供应责任,为医疗机构与企业提前落地提供操作依据。
江苏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联盟办公室发布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产品公示(十一)。公示期为 2026 年 10 月 20 日 - 10 月 22 日 17:00,相关企业可登录江苏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https://ybj.jszwfw.gov.cn/#/index)的“公告通知”模块查看。
推荐理由:本材料给出增补中选产品的公示期限、查看路径和申诉入口,便于相关企业核对信息并在截止前提交异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10月16日举行首批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授牌仪式,为459家定点机构集中授牌。授牌覆盖全区14个地(州、市),涵盖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护理机构等类型,标志长护险制度由“制度建立”迈向“服务落地”。
推荐理由:459家首批机构覆盖14个地(州、市)及多类照护服务主体,为观察新疆长护险服务网络建设进度提供了具体样本。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6年11月1日起启用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项目征集平台。项目申报依据药监综械注〔2026〕28号部署,申请人可在河南省药监局官网注册账号,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资料,审核意见由系统在平台反馈。器械注册处电话为0371-65567309、65567305,平台技术支持电话为0371-65567370。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审查结果,拟同意西安汇智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数字化颅脑外引流监护系统进入特别审查程序。依据陕药监发〔2023〕17号,公示期为2026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5 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不代表产品已具备可获准注册的安全有效性,申请人仍需开展研发并提出注册申请。
2027年度“陕西全民健康保”正式上线并开放投保,陕西基本医保参保人及“新市民”可通过“陕西全民健康保”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办理投保。“新市民”指在陕西省内长期居住且在其他地区参保基本医保的人员;产品设基础款、升级款两档,年度保费分别为89元/人和169元/人,保险期间为2027年1月1日0时至12月31日24时,投保时间为即日起至今年年底。
推荐理由:两档保费、保障期间、适用人群和投保入口均已明确,并披露累计投保与赔付数据,参保人可据此核对条件。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解读生育津贴申领规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参保女职工可申请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至本人银行账户。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可通过陕西医保APP、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及经办大厅申请,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津贴原则上不得重复发放,异地生育符合条件也可申领。
安徽省医保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议,专题传达学习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并部署全省医保系统贯彻落实举措。会议部署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落实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个人“无自付”,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按病种付费3.0版分组方案落地。同时推进集采提质扩面、规范医保目录动态调整,优化创新药械准入支付机制,并建设全民医保数智平台。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印发京医保中心发〔2026〕36号,动态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通知涉及新增5家、信息变更61家、中止协议4家、解除协议12家、恢复协议3家机构,另对2家医疗机构处理违反协议及医保规定的情况,并明确中止或解除协议后相关费用不由医保基金支付。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2日起执行。
推荐理由:通知列明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调整名单及处理结果,并明确中止或解除协议后的支付规则,便于经办机构核对执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就《关于规范康复类病种医保支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15日—10月28日。文件依据医保发〔2025〕18号等制定,旨在深化贵州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构建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体系。
国家药监局以2026年第100号公告发布《牙膏分类目录》,明确牙膏功效分类、备案编码选取和功效宣称范围。同一款牙膏具备多个功效类别或适配不同使用人群时,可同时选择多个对应编码;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推荐理由:明确牙膏功效类别、备案编码与宣称用语边界,并给出施行及存量备案变更期限,便于企业核对备案和标签合规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建设项目申报,设建设专项与评估管理提升专项。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每个项目市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申报书一式7份及电子版本须于2026年10月25日前统一报送。
河南省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公示2026年第一、二季度驻郑32家定点医疗机构特例单议病例评议结果,378份申报中360份通过,整体通过率95.24%。评议依据豫医保〔2025〕9号和豫医保中心〔2024〕28号,由该中心组织专家开展。结果表见附件,原文链接:https://ylbz.henan.gov.cn/2026/10-14/3437001.html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以沪卫中管〔2026〕15号开展2026年上海市中医特色专病专科(社区)能力建设,目标是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至少1个中医特色专病专科。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优先支持尚未建设项目的中心,鼓励新增中医儿科、妇科、老年病、神志病、体重管理等专病,建设任务书须于2026年10月28日前报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公告〔2026〕23号,公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2026年第三批)。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出企业、物品、规格、数量和申报 HS 编码,并明确研发自用范围及台账、全流程监管要求,便于相关方核对执行边界。
2026年10月12日,经国家药监局同意,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2026年第38号,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经前置服务且需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至60个工作日,并按“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原则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
推荐理由:黑龙江省药监局通告明确前置服务适用边界,并将经前置服务且需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至60个工作日。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通知,明确2026年至2028年全省长期照护师培训分别不少于2000、3000、4000人次。通知落实医保发〔2025〕11号,要求2026年底前各市级医保部门会同人社部门遴选至少1家培训机构,现有长护险定点机构须于2027年底前完成50%在职长护服务人员培训,2028年底前实现培训全覆盖。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各年度培训人次、机构遴选和持证上岗要求,并分阶段设定培训覆盖率目标,便于各地核对任务与准备执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就《上海市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询意见。征求意见期为2026年10月12日至11月12日,市民和有关单位可通过来信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通知,将677个骨、软骨及软组织植入类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直接匹配入库,并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对接平台公布符合条件的编码。通知依据国家医保局相关分类与代码通知及《河北省另收费用一次性物品管理目录》编制,要求各单位及时关注平台并做好数据维护,附件列出直接匹配入库医用耗材前15位编码表。原文链接:https://ylbzj.hebei.gov.cn/content/5530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677个骨、软骨及软组织植入类医用耗材编码前15位直接匹配入库,为定点机构维护平台数据提供了具体范围。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就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YYPLM-2026-1)中选结果落地作出通知,明确参与机构、采购周期、挂网和协议签订安排。采购周期为2026年12月1日0时至2027年11月30日24时,中选产品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挂网,三方协议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延续原政策。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参与机构、采购周期、挂网和协议签订节点,并说明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可用于核对落地安排。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自2026年10月31日起,全省参加全国中药饮片集采的医药机构须按规定执行第二批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须于10月15日前申报供应规格及包装,配送关系设置自10月20日起启动,相关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须于10月27日前完成合同网签。
推荐理由:通知集中列明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供应确认、合同网签、采购价格和货款结算安排,便于相关机构逐项核对执行节点。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拟终止342家未完成2026年度《医保服务协议》续签的省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并终止其省本级及异地直接结算医保服务。公示时间为2026年10月9日—2026年10月16日,异议应向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反映,公示期结束后将按程序终止协议。联系电话为0851-85977350,受理时间为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推荐理由:该公示明确了342家机构的终止范围、异议受理渠道和截止时间,相关定点机构可据附件名单核对续签状态并提交异议。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8日印发《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及附件《福建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有效期五年,覆盖药品批发许可、第三方物流、委托储运、异地仓库、多仓协同和监督管理。
推荐理由:文件给出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冷链车辆、自动化仓储和信息系统配置要求,可用于对照现有设施与制度梳理改造清单。
国家医保局面向社会征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落地执行中的具体问题,征集截至2026年10月31日。重点包括国家立项指南、本地区项目映射关系及项目执行三类问题,各省级医保部门正加快对接落实并出台本地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2026年)》,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白名单正面清单内可以支付,正面清单外及负面清单不予支付。冀医保函〔2026〕76号自10月1日起执行,零售药店严禁超范围、串换项目、虚假刷卡或套取基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其他规定仍按冀医保规〔2023〕6号文件执行。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及禁付项目,为零售药店核对刷卡项目和调整内部管理提供依据。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进一步加强集采中选药品质量监管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期为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31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电话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提交意见,通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起草。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于 2026 年 9 月 29 日公布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产品结果,附件列明经公示的产品信息。增补中选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增补结果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执行。原文链接:https://ybj.jiangsu.gov.cn/art/2026/9/29/art_74038_11838976.html
推荐理由:本通知明确了江苏省第七、八轮医用耗材接续采购增补中选结果及执行时间,并规定增补产品不参与集采分量,便于相关医疗机构和企业核对执行安排。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公布重庆东泽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铭睿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结果。
推荐理由:公告以法院判决认定的不正当利益金额为依据,呈现两家企业的信用等级及失信时效起点,便于核对招采信用评价结果。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京医保中心发〔2026〕35号公开发布第十八批“药品限适应症”智能审核规则及513条知识点。规则依据2025版国家药品目录备注等,对有适应症支付限定的药品进行审核,如无相应适应症使用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则违反该规则。同时,各定点医药机构应将中药饮片处方开具人员资质纳入事前提醒范围,加强内部管理,防范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
推荐理由:公开第十八批“药品限适应症”审核规则及513条知识点,同时明确中药饮片处方人员资质的事前提醒要求,便于定点机构调整医保审核与内部管理。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开征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调整意见。拟印发相关通知,征求意见稿依据豫人社医疗〔2016〕17号起草,公示日期为9 月 28日至 10 月 13日。相关单位和个人须于10 月 13日17时前反馈意见,调整旨在降低患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就医负担。
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公告,就拟调整《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国家医保编码库变更情况,经专家论证,附件为《拟调整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可于 10 月 12 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扫描件形式反馈至河南省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电话 0371-69690434,电子邮箱 hnsybjjgzc@126.com。
贵州省医保局发布公告,启用第十五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900条符合要求的对码结果自2026年9月30日起在贵州省执行。2026年第二季度,该局共收到企业申报的919条中药配方颗粒信息,经比对梳理后有900条符合要求,附件为《贵州省第十五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对码结果表.xlsx》。
推荐理由:公告明确第十五批中药配方颗粒医保编码的纳入范围和执行时间,并提供对码结果表,便于企业及医疗机构逐项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