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与部分医药机构终止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的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因5家定点医药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与其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涉及2家医疗机构和3家零售药店,相关单位不再作为该中心定点单位。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于2026-10-30发布公告,具体名单分别见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个附件。
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因5家定点医药机构主动提出申请,与其终止医保服务协议,涉及2家医疗机构和3家零售药店,相关单位不再作为该中心定点单位。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于2026-10-30发布公告,具体名单分别见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两个附件。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印发2026—2028年周期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县)建设标准,规范示范创建管理并保障创建质量效果。2022年印发的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示范市建设标准、县建设标准同时废止。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并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推荐理由:明确新增口岸的启用时间、备案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分工,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药材进口及口岸监管安排。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0月22日印发京药监发〔2026〕195号通知,部署北京口岸进口药品(含药材)通关电子化试点。报验单位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进口备案,审核通过后可在线下载、打印《进口药品通关单》和《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并上传电子证照查验。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进口药品通关电子化试点的申报路径、证照查验和电子文书效力,便于企业核对办理要求并衔接纸质流程。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2026年第126号补充公告,新增一批未按期提交年度报告且逾期未改正的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拟依法取消备案。相关备案人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或异议未获采纳的将取消备案。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药品流通电子化智能监管试点工作方案》(豫药监综药流〔2026〕38号),启动药品流通合规资料数字化监管试点。首批试点包括3家药品生产企业、5家药品批发企业、5家零售连锁总部和2家医疗机构,覆盖电子随货同行单、药检报告、首营资料交换及非现场远程监督检查。
推荐理由:方案列明试点单位、四类应用场景、分阶段时间表和各主体系统对接任务,为参与单位核对准备范围与进度提供依据。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由上述口岸进口,进口药材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临沧市和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两个口岸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26年11月1日起启用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项目征集平台。项目申报依据药监综械注〔2026〕28号部署,申请人可在河南省药监局官网注册账号,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并上传资料,审核意见由系统在平台反馈。器械注册处电话为0371-65567309、65567305,平台技术支持电话为0371-65567370。
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示第二类医疗器械创新产品审查结果,拟同意西安汇智医疗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数字化颅脑外引流监护系统进入特别审查程序。依据陕药监发〔2023〕17号,公示期为2026 年 10 月 20 日至 10 月 25 日。进入特别审查程序不代表产品已具备可获准注册的安全有效性,申请人仍需开展研发并提出注册申请。
国家药监局以2026年第100号公告发布《牙膏分类目录》,明确牙膏功效分类、备案编码选取和功效宣称范围。同一款牙膏具备多个功效类别或适配不同使用人群时,可同时选择多个对应编码;功效宣称用语与其他词语搭配使用时,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推荐理由:明确牙膏功效类别、备案编码与宣称用语边界,并给出施行及存量备案变更期限,便于企业核对备案和标签合规要求。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中医优势病种建设项目申报,设建设专项与评估管理提升专项。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每个项目市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申报书一式7份及电子版本须于2026年10月25日前统一报送。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以沪卫中管〔2026〕15号开展2026年上海市中医特色专病专科(社区)能力建设,目标是基本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成至少1个中医特色专病专科。项目建设周期为2年,优先支持尚未建设项目的中心,鼓励新增中医儿科、妇科、老年病、神志病、体重管理等专病,建设任务书须于2026年10月28日前报送。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发布公告〔2026〕23号,公布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2026年第三批)。
推荐理由:公告逐项列出企业、物品、规格、数量和申报 HS 编码,并明确研发自用范围及台账、全流程监管要求,便于相关方核对执行边界。
2026年10月12日,经国家药监局同意,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 2026年第38号,开展优化药品补充申请审评审批程序改革试点。经前置服务且需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至60个工作日,并按“提前介入、一企一策、全程指导、研审联动”原则提供前置指导、核查、检验和立卷服务。
推荐理由:黑龙江省药监局通告明确前置服务适用边界,并将经前置服务且需核查检验的补充申请审评时限由200个工作日缩短至60个工作日。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8日印发《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及附件《福建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有效期五年,覆盖药品批发许可、第三方物流、委托储运、异地仓库、多仓协同和监督管理。
推荐理由:文件给出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冷链车辆、自动化仓储和信息系统配置要求,可用于对照现有设施与制度梳理改造清单。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及附件《福建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要求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遵照执行。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18日。
山西省医药创新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已正式上线运行。平台由山西省药监局联合晋中市政府打造,汇聚“政、产、学、研、用、金、服”,面向全省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全链条、一站式医药创新成果转化服务。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辽宁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16日下班前,需发送至qxjgc.fda@ln.gov.cn,邮件主题须注明“《辽宁省医疗器械多仓协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
山西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联合印发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实施方案。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8月7日,方案形成覆盖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省级项目库,构建“征集筛选—对接匹配—辅导培育—临床试验护航—转化落地”机制。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从项目筛选到挂网使用的支持路径,并设置省级项目库与全过程跟踪服务。
2026年8月7日,山西省药监局等五部门印发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项目筛选退出方案,建立省级项目库的入库、培育和退出机制。方案依据药监综械注〔2026〕28号等要求,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分类管理;总分≥80分的纳入重点培育库,60-79分的纳入观察培育库,<60分的不予纳入。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项目入库分级、季度评审、公示申诉和退库程序,并列明分类界定与培育支持安排,可供医疗机构准备项目申报并跟踪后续管理。
吉林省药监局发布11个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026 年第二批)(试行),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批标准依据国家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和《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控制与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完成制修订,附件包括目录和正文。
推荐理由:该公告明确了11个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的发布与实施节点,并附目录和正文,便于相关主体核对标准要求。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公开征求《贵州省药品流通企业多仓协同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 年 10 月 19 日。该局曾于2025 年 9 月 1 日发布征求意见稿,截至2025 年 9 月 15 日收到18 条意见并采纳16 条。
推荐理由:全文列明多仓协同的适用主体、系统要求、报告程序和监管责任,可用于核对企业合规准备重点与申报材料要求。
安徽省药监局依据药监综妆〔2026〕54号通知,在全省开展化妆品个性化服务试点,试点期为2026年8月1日至2027年9月30日。试点企业为持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备案人或经境外备案人授权的境内责任人,可在门店现场对两种及以上已备案普通化妆品进行小批量简单调配、分装,产品不含儿童化妆品、眼部护肤类化妆品和使用新原料的化妆品。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正式实施之日起施行。同期废止原《四川省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药监发〔2021〕120号)。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中药饮片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6—2028年)》,部署16项重点任务。适用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及中药配方颗粒,重点推进企业质量体系建设、生产准入、风险防控、信息化追溯和监管检查。计划到2028年底,提升全省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并完善标准与追溯监管机制。
推荐理由:明确2026年至2028年中药饮片全流程质量管理与监管任务,涵盖生产准入、风险防控、追溯和数智化建设,便于企业对照完善合规体系。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沪卫药政〔2026〕4号成立上海市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监测中心,共设3个中心。抗肿瘤药物、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药物和质子泵抑制剂临床合理使用监测中心分别挂靠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6—2028年)》,部署提升企业质量体系、风险防控能力和监管效能。方案明确2026年底前完成生产企业风险等级评定,2027年起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2026年省局至少举办1期培训班,监管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相关培训,并计划引导企业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推进数字化转型。
国家药监局京津冀分中心自2026年7月20日起开通京津冀鲁区域药品面对面咨询预约通道。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药品注册申请人可提交预约,首批范围限定为化学仿制药药学及化学药品药学变更问题;申请材料须于每周一9:00~17:30发送,京津冀分中心按接收顺序审核,每周受理前5家符合条件预约。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北京市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2026版)》,文号为京药监发〔2026〕122号。该指南供相关单位和企业参照执行,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编制,面向胶体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覆盖研发设计、原材料与供应商、验证确认、生产检验、委托生产、产品放行及上市后监测等环节。
推荐理由:指南细化胶体金试剂从研发设计到上市放行的质量控制要求,并附常见质量问题及可能原因,为生产企业组织生产和监管核查提供参考。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安徽省医疗器械临床创新成果转化“春雨行动”工作方案》,推动临床研究成果向医疗器械产品转化。方案明确省药监局、检验检测与审评机构、医疗机构及企业或投资人的职责,设置2026 年 5 月-6 月宣贯、2026 年 6 月-2028 年 12 月项目筛选和关联匹配、2026 年 8 月至入选项目提出注册申请的产品培育阶段。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宣贯、项目征集与匹配、产品培育等阶段及时间节点,为医疗机构与器械企业推进临床成果转化提供实施路径。
国家医保局公布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通报4起参保人违规超量开药并倒卖药品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案例涉及北京、浙江瑞安、安徽宣城和贵州盘州,其中盘州柳某某造成医保基金损失80631元,被责令退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倍罚款403155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国家医保局表示,自2026年4月起继续在全国部署专项行动,依托大数据监管模型筛查异常购药数据并深挖药品倒卖利益链条。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受托生产企业,对照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自查评估、制定整改计划并按期上传资料。
推荐理由:通知按产品类别列明自查评估、整改和全面符合新修订《规范》的时限,企业可据此安排合规整改并准备上传资料。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河南省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豫药监械注〔2026〕30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推荐理由:细则明确出口销售证明全程网办、分类办理时限和现场检查要求,可供省内注册人、备案人与生产企业核对申报准备。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2026年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若干举措,围绕制度保障、监管改革创新、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产业服务保障及依法履职合规经营作出部署。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印发《河南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豫药监综妆〔2026〕15号),部署全省化妆品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方案要求2026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化妆品企业摸底调研并形成共性问题清单,推进分级分类监管和智慧监管平台建设。2027年开展质量管理标杆企业初步遴选,2028年总结推广经验并固化审批前置指导、数据互通联动等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