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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意见征集60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征求《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待审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贵州省医保局就《贵州省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暂行)(待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待审稿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6〕11号)起草,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

    推荐理由:公告同步列出征求意见期限、邮箱及个人和单位建议的提交要求,为相关主体反馈贵州省长护险实施细则提供明确路径。

  1.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 政策法规63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2026年版)(国卫办医政发〔2026〕1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2026年版),文号为国卫办医政发〔2026〕16号。程序明确目录分批遴选、动态更新,规定了病种纳入条件、申请主体、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程序。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新版程序明确了罕见病纳入条件、申请主体和材料清单,可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申请单位核对目录申报准备。

  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公示公告8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于2026年10月28日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管理,覆盖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异议申诉和结算清算。

    推荐理由:规程细化相关人员登记备案、记分及医保支付资格暂停或终止规则,为定点机构执行监管和结算管理提供操作依据。

  1.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65

    陕西省医保局官网发布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微信缴费指南

    陕西省医保局官网发布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明确个人缴费标准、集中缴费期及微信支付流程。2026 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 724 元,2027 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400 元;全省集中缴费期为 2026 年 10 月至 2026 年 12 月 25 日,具体时间以各统筹区公告为准。

    推荐理由:指南明确2027年陕西居民医保缴费标准、集中缴费期和微信支付步骤,并提示电子凭证保留期限,便于参保人核对信息并完成缴费。

  2.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5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吉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于2026年11月2日印发《吉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规范跨省共济经办管理。

    推荐理由:明确个人医保钱包跨省共济的额度、支付顺序和清算时限,为吉林省经办机构与参保人核对执行规则提供依据。

  1. 国家医保局 · 官网首页与专题76

    浙江杭州实施《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优化医保定点管理

    浙江杭州医保部门编制实施《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从减缓增量、优化布局、夯实基层和稳定预期等方面推进医保定点管理。2026年上半年,全市272家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同比下降55.70%;185家通过定点准入评估,同比下降24.49%;截至2026年8月底,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共9129家,较2024年底仅增长0.30%。

    推荐理由:公开了杭州以量化指标、差异化准入和过渡安排优化医保定点资源配置的实施路径,便于其他地区比较配置与落地方法。

  1.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6

    陕西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跨省共济升级,医保钱包可向近亲属设立额度

    陕西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共济已由省内扩展至跨省,参保职工可通过医保钱包向近亲属设立共济额度,2026年10月1日之后设立的额度为2.0。共济对象覆盖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被共济人须已参加基本医保;线上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线下通过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办理。

    推荐理由:文章集中梳理医保钱包跨省共济的亲属范围、办理渠道、支付顺序和解除规则,便于核对适用条件与操作路径。

  2. 国家医保局 · 官网首页与专题75

    黑龙江多措并举完善基层药品配备和医保保障机制

    黑龙江省医保部门联合多部门完善基层药品配备、医保支付和集采衔接机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用口服药品指导目录扩充至600种。明确社区常态化配备不少于300种、乡镇卫生院300种以上、村卫生室100种以上,并通过结算数据监测推动按需配置。基层机构因合规慢病续方产生的超支费用经审核后全额追加补偿,哈尔滨市2025年度基层医保基金超支清算已补偿5800余万元。

    推荐理由:文中列明社区与乡村药品配备数量标准,并展示数据监测、医保基金补偿与集采衔接方式,便于对照基层配药政策。

  3. 国家医保局 · 官网首页与专题75

    广东上线“医保钱包2.0”,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跨省共济使用

    9月29日,广东作为“医保钱包2.0”第一批上线省份,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从省内共济到跨省共济。参保人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或属地医保经办窗口,与省外参保近亲属绑定共济关系、设定额度,用于支付其就医购药个人负担费用及参保缴费。绑定和额度设置的次数、金额不作限制,共济期间可追加额度或解除关系,剩余未用额度将及时返还至共济人的个人账户。

    推荐理由:文章梳理广东医保钱包2.0的适用对象、办理渠道、额度管理与解除机制,便于职工医保参保人核对跨省共济操作。

  1.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62

    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公布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中止5家、解除80家定点医药机构名单

    2026年10月30日,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公布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中止及解除名单,中止5家、解除80家定点医药机构。公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3号及黔医保发〔2026〕9号等规定发布,相关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未公告或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责任和后果由机构承担。

    推荐理由:该公告及附件明确省本级协议中止与解除机构及机构告知义务,便于参保人核对定点选择并识别医保费用支付影响。

  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官网60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终止4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4家零售药店提出的申请,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终止其医保服务协议。终止名单包括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龙漕路店、上海得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钟路药房、国药控股国大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靖宇东路店、上海复美庙行大药房有限公司。通告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

    推荐理由:通告列明4家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及协议终止结果,可供参保人员核对就医购药网点的医保服务状态。

  3.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69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晋医保发〔2026〕20号)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晋医保发〔2026〕20号),规范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情形,匹配四个裁量阶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不满1000元、定点医药机构造成损失不满5000元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情形。

    推荐理由:明确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条件及裁量阶次,为地方医保执法和医疗机构合规管理提供具体依据。

  4.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3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缴费时间的通知(冀医保函〔2026〕83号)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印发冀医保函〔2026〕83号,自202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期起,每年在集中征缴期内实行全月征收。集中征缴期内12月的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28日,微信、支付宝渠道延长至12月29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医保待遇记账日期以收款银行确认的缴费日期为准。

    推荐理由:通知给出12月缴费截止安排及医保待遇记账口径,参保人和基层经办人员可据此核对缴费时间与待遇享受节点。

  5.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0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五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及知识点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五批医疗保障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及知识点,共公开2类规则、6813条知识点明细。此次涉及“药品限适应症”“诊断与患者性别不符”,适用于全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可将“两库”接入本机构系统或对接医保部门事前提醒模块,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并可通过 QHJJJGC001@163.com 反馈执行问题和建议。

    推荐理由:青海省此次公示明确2类智能审核规则、6813条知识点及全省适用范围,便于医疗机构核对系统接入与事前提醒准备。

  1. 国家医保编码库 · 通知公告62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通知(2026-10-28)

    国家医保局于2026年10月28日公布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完成对2026年9月30日前体外诊断试剂维护信息的审核。通知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发布,旨在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具体信息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网址为https://code.nhsa.gov.cn。

    推荐理由:通知以2026年9月30日前维护信息为审核范围,并给出数据库查询入口,为核对体外诊断试剂医保分类与代码提供直接渠道。

  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79

    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规范调整“注射费(普通注射)”等项目,附件所列项目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范围,所列价格为最高收费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分甲、乙两类,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由本市医保基金支付。公立医疗机构须更新信息系统、公示价格,并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一般治疗类项目调整、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执行时间,可供公立医疗机构核对收费和结算准备。

  3.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74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明确附件所列项目为收费范围,所列价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甲类项目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一定比例后支付,非疾病治疗类项目由本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范围、最高收费标准及甲乙类医保支付边界,可供医疗机构核对收费与结算准备。

  4.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8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销售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办发〔2026〕9号、医保价采函〔2026〕7号,医疗机构须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并按实际购进价销售,附件所列调剂费标准为本市最高收费标准。

    推荐理由:通知同时明确零差率销售、调剂费最高收费标准及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可据此核对采购与收费执行要求。

  5.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75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调整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通知,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推荐理由:厘清上海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机构执行要求,为收费核对和结算衔接提供依据。

  6.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 药政管理7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沪卫药政〔2026〕7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通知(沪卫药政〔2026〕7号),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本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用药目录更新调整。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目录更新、优先使用监测和补助资金挂钩要求,可用于核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的落实节点与报送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