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于2026年10月28日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管理,覆盖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异议申诉和结算清算。
推荐理由:规程细化相关人员登记备案、记分及医保支付资格暂停或终止规则,为定点机构执行监管和结算管理提供操作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于2026年10月28日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管理,覆盖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异议申诉和结算清算。
推荐理由:规程细化相关人员登记备案、记分及医保支付资格暂停或终止规则,为定点机构执行监管和结算管理提供操作依据。
浙江杭州医保部门编制实施《杭州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资源配置规划(2025—2027年)》,从减缓增量、优化布局、夯实基层和稳定预期等方面推进医保定点管理。2026年上半年,全市272家医药机构申请医保定点,同比下降55.70%;185家通过定点准入评估,同比下降24.49%;截至2026年8月底,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共9129家,较2024年底仅增长0.30%。
推荐理由:公开了杭州以量化指标、差异化准入和过渡安排优化医保定点资源配置的实施路径,便于其他地区比较配置与落地方法。
黑龙江省医保部门联合多部门完善基层药品配备、医保支付和集采衔接机制,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常用口服药品指导目录扩充至600种。明确社区常态化配备不少于300种、乡镇卫生院300种以上、村卫生室100种以上,并通过结算数据监测推动按需配置。基层机构因合规慢病续方产生的超支费用经审核后全额追加补偿,哈尔滨市2025年度基层医保基金超支清算已补偿5800余万元。
推荐理由:文中列明社区与乡村药品配备数量标准,并展示数据监测、医保基金补偿与集采衔接方式,便于对照基层配药政策。
2026年10月30日,贵州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公布省本级医保服务协议中止及解除名单,中止5家、解除80家定点医药机构。公告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3号及黔医保发〔2026〕9号等规定发布,相关机构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告并向参保人解释,未公告或说明导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责任和后果由机构承担。
推荐理由:该公告及附件明确省本级协议中止与解除机构及机构告知义务,便于参保人核对定点选择并识别医保费用支付影响。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晋医保发〔2026〕20号),规范全省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种情形,匹配四个裁量阶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其中个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不满1000元、定点医药机构造成损失不满5000元属于危害后果轻微情形。
推荐理由:明确不予、从轻、减轻和从重处罚条件及裁量阶次,为地方医保执法和医疗机构合规管理提供具体依据。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五批医疗保障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及知识点,共公开2类规则、6813条知识点明细。此次涉及“药品限适应症”“诊断与患者性别不符”,适用于全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可将“两库”接入本机构系统或对接医保部门事前提醒模块,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并可通过 QHJJJGC001@163.com 反馈执行问题和建议。
推荐理由:青海省此次公示明确2类智能审核规则、6813条知识点及全省适用范围,便于医疗机构核对系统接入与事前提醒准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通知,规范调整本市颌面外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所列价格标准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最高收费标准。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价格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一定比例,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由本市医保基金支付。
贵州省医保局就《贵州省基本医保基金即时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8日—11月10日,个人及单位可通过邮箱yuyu10@foxmail.com反馈意见建议。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规范调整“注射费(普通注射)”等项目,附件所列项目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范围,所列价格为最高收费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分甲、乙两类,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由本市医保基金支付。公立医疗机构须更新信息系统、公示价格,并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一般治疗类项目调整、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执行时间,可供公立医疗机构核对收费和结算准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明确附件所列项目为收费范围,所列价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甲类项目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一定比例后支付,非疾病治疗类项目由本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范围、最高收费标准及甲乙类医保支付边界,可供医疗机构核对收费与结算准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办发〔2026〕9号、医保价采函〔2026〕7号,医疗机构须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并按实际购进价销售,附件所列调剂费标准为本市最高收费标准。
推荐理由:通知同时明确零差率销售、调剂费最高收费标准及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可据此核对采购与收费执行要求。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财政厅印发晋医保发〔2026〕23号,转发国家长护险支付管理指导意见(医保发〔2026〕19号)并提出山西实施意见。文件明确失能等级评估、长期护理服务和合规社会力量经办服务等费用的基金支付范围,失能评估按人次付费,居家护理按小时、机构护理按床日付费;居家和机构护理长护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47元/小时、47元/床日,社区护理不得突破对应限额。
推荐理由:文件明确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付费单元和最高限额,并给出护理人员层级上浮规则,为山西各统筹地区细化配套政策提供依据。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发布京医保中心发〔2026〕38号通知,调整9月第二批定点医药机构动态管理,11家机构信息变更,1家机构解除协议。通知自2026年10月26日起执行;密云区鼓楼大街3号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解除协议后不再承担医疗保障任务,参保人员在该机构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印发京医保中心发〔2026〕36号,动态调整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通知涉及新增5家、信息变更61家、中止协议4家、解除协议12家、恢复协议3家机构,另对2家医疗机构处理违反协议及医保规定的情况,并明确中止或解除协议后相关费用不由医保基金支付。本通知自2026年10月22日起执行。
推荐理由:通知列明各类定点医药机构协议调整名单及处理结果,并明确中止或解除协议后的支付规则,便于经办机构核对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河北省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白名单(2026年)》,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白名单正面清单内可以支付,正面清单外及负面清单不予支付。冀医保函〔2026〕76号自10月1日起执行,零售药店严禁超范围、串换项目、虚假刷卡或套取基金,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其他规定仍按冀医保规〔2023〕6号文件执行。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在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范围及禁付项目,为零售药店核对刷卡项目和调整内部管理提供依据。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管理清单,明确白名单和负面清单,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清单依据医保办发〔2026〕7号和琼医保〔2026〕123号制定,白名单包括经药监部门正式批准注册或备案、可在零售药店销售且与治疗密切相关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体外诊断试剂、消毒产品及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在白名单内的商品不予支付。
推荐理由:清单同时明确白名单、负面清单、编码贯标和监管要求,可用于核对零售药店个人账户结算范围及系统维护准备。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于2026年9月18日联合印发通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办发〔2026〕7号,加强定点零售药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使用监督管理。通知在原有共济及支付范围基础上,允许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及其已参保近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流感疫苗费用和接种注射服务费,并明确共济绑定近亲属关系实行承诺制。
推荐理由:海南细化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要求,并明确白名单、负面清单及补充协议机制,为当地经办和药店核对执行边界提供依据。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依据《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纳入基金支付管理办法》,公示2025年度申报的11个医疗机构制剂拟纳入该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相关制剂经申报、专家评审、审核确认及会议研究,公示期为2026年9月7日至9月11日,具体名单见附件。
国家医保局就《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政策解读,明确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基金监督管理和地方实施要求。基金原则上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评估服务以按人次付费为主,护理服务以按时长付费为主,并区分居家、机构、社区服务确定计费单元。
推荐理由:梳理长护险评估与护理服务的支付方式、支付标准和基金监管要求,并明确原有试点地区3年左右过渡安排,便于地方衔接现有机制。
兵团医保局就《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作政策解读,说明该通知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以及居民医保参保人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区分甲乙类,实现政策范围内生育费用“零自付”,目录外项目不纳入报销。
推荐理由:政策问答集中列明生育费用零自付范围、生育津贴领取条件和线上申领路径,便于参保人员核对待遇与办理要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兵团生育保障措施的通知》,自2026年8月1日起执行。职工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计划生育手术,以及居民医保参保人住院分娩,符合国家和兵团规定政策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均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纳入全额保障。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职工和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津贴条件及跨区域结算规则,可供兵团经办人员核对待遇衔接与执行口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6〕42号),明确2028年底前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规定,单位职工综合费率约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未就业城乡居民个人与政府按1∶1左右分担。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参保筹资、待遇支付、失能评估和落地时间表,可供各统筹地区核对制度准备、征缴安排与过渡衔接。
国家医保局发布《2025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25年底基本医保参保133069.39万人,参保率巩固在95%。2025年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总收入35921.32亿元、总支出30055.19亿元。公报还披露医保药品目录新纳入114种药品、首版商业健康保险创新药品目录共纳入19种药品(一种药因退市调出),按病种付费结算出院人次占符合条件出院总人次的91.8%。
推荐理由:公报汇总2025年医保参保、基金收支、药品目录、支付方式和异地就医等数据,可用于核对年度运行规模与十四五期间制度进展。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制度自2026年先覆盖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参保人员,逐步纳入未就业城乡居民,到2028年底实现行政区域内制度全覆盖,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西藏长护险的参保扩围时间表、筹资费率和重度失能待遇标准,为对照其他地区的制度起步安排提供具体参照。
国家医保局于2026-07-06发布2026年第一期全国经济人口卫生医保数据,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25年。数据汇总医保参保人数、职工参保人数、在职退休比、医保基金收入与支出,以及总人口、国内生产总值、卫生总费用、医院数量和床位数等指标,来源包括《中国医疗保障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官网、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等官方材料。
推荐理由:该资料汇总1998年至2025年人口、经济、卫生和医保核心指标,并说明口径变化及初步数据状态,便于观察长期趋势和核对统计口径。
国家医保局就拟联合国家药监局印发的《中药饮片追溯码编码要求》公开征求意见,拟实现中药饮片“一物一码、全程可溯”。征求意见稿按照实用性、唯一性、可扩展性和通用性原则制定编码要求,反馈时间为2026年7月8日18:00前。意见可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提交至 ybbm@nhsa.gov.cn,重点围绕追溯码编码架构、标识形式和信息追溯要求提出建议。
推荐理由:稿件公开了追溯码编码框架、标识形式和信息追溯要求,并给出反馈截止时间,便于相关方核对需求并提交意见。
国家医保局公布2026年1-5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生育保险主要指标。所公布数据仅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支出,不含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收入、支出;2026年3月以来,部分省份陆续启动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权责发生制改革,将2026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整体计入,导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同比增幅较高。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青政办〔2026〕12号),明确2026年至2028年分阶段推进实施,到2028年制度覆盖所有统筹区。
推荐理由:方案明确青海长护险分阶段覆盖安排、参保筹资与待遇支付标准,为核对地方落地规则和经办准备提供完整依据。
国家医保局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第一批)制定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并作政策解读,说明目录制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和程序。
推荐理由:文章说明首批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11类范围、三阶段时间表及先从跨省异地就医患者实施的路径,便于相关主体核对后续政策节奏。
《医保医用设备(成像类)编码规则和方法》解读聚焦国家医保局近日印发的统一编码规则,规定成像类医用设备医保身份码由5个部分、共19位代码构成。编码依次包括2位标识码、6位分类码、3位设备特征码、3位规格型号码和5位企业码,覆盖X射线机、CT设备、磁共振成像设备(MRI)、超声设备等类别。
推荐理由:文章拆解了成像类医用设备19位编码的组成、分类维度及后续数据库建设,便于读者理解医保编码如何连接设备与监管。
国家医保局就《医保人体部位索引码》公开征集意见,拟采用 ICD-11 拓展码解剖学分类代码为基本框架。索引码拟按身体结构部位实行层级分类编码并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相关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年5月13日18:00。
推荐理由:材料给出 ICD-11 拓展码框架、身体部位层级编码规则和动态更新机制,并同步公开征求意见稿,便于相关方核对编码方案。
国家医保局就《“医保病理云索引”方案(征求意见稿)》《医保病理云数据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18:00。方案聚焦病理检查全流程管理,按照“流程贯通、要素唯一、标准统一、便于追溯”原则,拟推动实现病理检查数据“患者本人可阅、医疗机构可调、医保部门可核”。
推荐理由:公开稿列明索引结构、字段定义、数据采集、技术适配和落地实施等意见范围,为相关方评估病理数据标准建设要求提供清晰抓手。
国家医保局局长解读《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说明长期护理保险由试点探索转向全面建制的总体要求、核心政策与实施安排。《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制度,不再分设职工和居民制度,当前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当前阶段保障36项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
推荐理由:梳理了长期护理保险从试点转向全面建制的制度框架、量化参数与实施要求,便于把握职工和居民统一建制的政策设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覆盖全民、统筹城乡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各地可先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控制在0.3%左右,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
推荐理由:明确3年左右建设目标、0.3%左右统一费率和分人群待遇标准,为地方制定参保、筹资与支付规则提供统一框架。
国家医保局、民政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独立的长护险社会保险制度。制度起步阶段保障失能持续一般6个月以上的重度失能人员,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单位职工参保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为50%左右,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推荐理由:方案系统明确参保范围、筹资费率、待遇支付、评估服务和基金监管规则,为地方测算基金与制定过渡办法提供统一框架。
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梳理支持基层医疗服务的14条措施。该意见由国家医保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政策还提出完善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并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医保基金清算。
推荐理由:梳理基金总额、定点、价格、待遇和支付等14条措施,并明确2028年清算时点,便于相关机构核对基层医保政策调整重点。
国家医保局发布第六十一期全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公共服务信息,今年上半年结算1.08亿人次,较2023年同期增长124.69%。直接结算减少参保群众资金垫付918.53亿元,增长32.88%;截至二季度末,全国跨省联网定点医药机构达61.34万家。
推荐理由:文章以同比数据和机构覆盖规模呈现今年上半年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运行情况,便于判断跨省结算使用与资金垫付变化。
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三季度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数据,跨省直接结算3644.88万人次,减少个人垫付413.89亿元。整体人次和垫付金额分别较二季度增长27.71%和5.02%;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住院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达7.82万家。
推荐理由:汇总三季度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模、联网机构增量和线上备案渠道,并附APP操作指南,便于核对服务覆盖与经办路径。
国家医保局发布2023年二季度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数据,结算2854.13万人次,减少个人垫付394.1亿元。结算人次和减垫金额分别较一季度增长46.02%和32.63%;截至二季度末,全国住院费用跨省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达7.44万家。所有统筹地区均已开通普通门诊及5种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线上渠道办理备案176.98万人次,在线查询范围同步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