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查询2026年10月药品集采和价格相关申投诉处理意见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以湘医保招采函〔2026〕138号通知,2026年10月药品新增挂网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申投诉已处理完毕,处理意见已导入招采管理子系统。相关企业可进入申投诉模块查询;需重新确认限价的生产企业应于2026年11月6日17时前确认价格,新增挂网药品未及时确认价格的可在下一周期重新申报。
推荐理由:明确10月药品新增挂网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投诉处理进度,提供限价确认截止时间及未及时确认后的申报路径。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以湘医保招采函〔2026〕138号通知,2026年10月药品新增挂网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申投诉已处理完毕,处理意见已导入招采管理子系统。相关企业可进入申投诉模块查询;需重新确认限价的生产企业应于2026年11月6日17时前确认价格,新增挂网药品未及时确认价格的可在下一周期重新申报。
推荐理由:明确10月药品新增挂网和四同药品价格联动投诉处理进度,提供限价确认截止时间及未及时确认后的申报路径。
天津市医保结算中心、市医保中心、市药采中心发布通知,落实中药饮片、中成药集采结果,并安排医保药品信息对接与维护。本期信息维护自2026年10月31日生效,届时中心端同步升级;符合对接条件的药品信息纳入医保信息系统,不符合条件的信息予以剔除,企业可按政策再次申请。
推荐理由:该通知明确了集采结果落地中的医保信息对接、支付标准维护和机构操作要求,可供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核对执行准备。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发布晋医保函〔2026〕92号,部署全面落实第12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2026年11月30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年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明确中选价挂网、红黄标管理及约定采购量考核例外。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第12批集采在山西的机构范围、执行时点和采购周期,并细述中选价格管理及约定采购量考核例外。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部署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结果在全省统一落地执行。此次结果自 2026 年 11 月 30 日 24:00 起执行,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驻苏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其他医保定点医药机构按协议参加。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统一执行、挂网和网签节点,并细化首月备货、用量考核与直接结算要求,供医疗机构和供应企业对照准备。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湘医保招采函〔2026〕137号,要求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企业在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维护账户、产品信息及配送关系。品种范围见附件《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GY-YD2026-1),产品价格须填报不高于最小包装的中选价格,生产和配送企业通过招采子系统完成配送关系维护、确认。
推荐理由:通知列明账户注册、价格确认和配送关系维护路径及两项截止时限,可供中选企业核对湖南省落地工作准备与进度。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要求相关企业于2026年11月10日前,向该所递交加盖公章的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未中选产品挂网价申报纸质材料。
推荐理由:工作提示给出上海执行冠脉支架集采第二轮接续结果的挂网价申报期限与材料清单,并区分有、无外省市价格时的填报要求,便于相关企业核对准备事项。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规范调整“注射费(普通注射)”等项目,附件所列项目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范围,所列价格为最高收费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分甲、乙两类,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由本市医保基金支付。公立医疗机构须更新信息系统、公示价格,并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一般治疗类项目调整、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执行时间,可供公立医疗机构核对收费和结算准备。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零差率销售,并增设“中药配方颗粒调剂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依据国办发〔2026〕9号、医保价采函〔2026〕7号,医疗机构须通过本市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全量采购并按实际购进价销售,附件所列调剂费标准为本市最高收费标准。
推荐理由:通知同时明确零差率销售、调剂费最高收费标准及其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医疗机构可据此核对采购与收费执行要求。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通知,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学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推荐理由:厘清上海药学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机构执行要求,为收费核对和结算衔接提供依据。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通知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及参与报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年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30日0时至2027年11月29日24时;中选企业须在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挂网准备,医疗机构、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采购协议。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第十二批集采在海南的执行范围、采购周期、任务量及挂网和协议时间节点,便于医疗机构对照准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通知(沪卫药政〔2026〕7号),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本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用药目录更新调整。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目录更新、优先使用监测和补助资金挂钩要求,可用于核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的落实节点与报送时限。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公示2026年8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供相关医疗机构采购时参考。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相关文件及国办发〔2019〕47号,公告要求医疗机构结合市场供需,在保供稳价基础上采购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具体价格见附件《2026年8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表.pdf》。
推荐理由:公告列出2026年8月部分短缺药全国平均价及采购原则,为医疗机构比对价格并落实保供稳价提供参考。
贵州省医保局就《“口腔材料类”可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目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期为2026年10月27日至11月10日。草案拟收录178个医用耗材,实行“三级分类+通用名+材质特征”的15位编码管理;目录内耗材可单独收费并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基本物耗或价格项目已包含的耗材不得另行收费。征求意见稿将执行日期暂列为2026年X月X日。
推荐理由:草案列明178个口腔材料类医用耗材及单独收费、零差率等规则,并给出意见反馈期限,便于医疗机构核对收费边界并提交建议。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开展2026年10月新增挂网药品价格确认,确认且无申投诉的产品将于10月30日纳入湖南省挂网药品目录管理。相关企业须在10月29日17时前完成确认,新药、参比制剂、过评类药品及其他化学药(含生物类似药)和中成药按不高于限价确认,美洛昔康注射液(Ⅲ)等8个过评类产品还需填报《药品成本和价格构成情况表》。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各类新增挂网药品的限价确认、成本构成填报和申诉节点,企业可据此核对本轮申报及目录纳入安排。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明确,全国中成药第二批接续和第四批集采中选结果于2026年10月30日在河北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落地执行。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照执行;首年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约定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14/12(2026年为2个月),采购周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河北执行范围、落地时点、约定采购量计算和价格调整规则,可供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核对执行准备。
江西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11月16日零时起在全省医疗机构执行第十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范围为第十二批中选品种,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和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本次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16日至2029年12月31日,首个采购周期为2026年11月16日至2027年11月15日。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第12批国采在江西的执行日期、机构与品种范围,并细化约定量、挂网、结算和供应责任,为医疗机构与企业提前落地提供操作依据。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就第二批全国中药饮片采购联盟集中采购(ZYYPLM-2026-1)中选结果落地作出通知,明确参与机构、采购周期、挂网和协议签订安排。采购周期为2026年12月1日0时至2027年11月30日24时,中选产品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挂网,三方协议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签订;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延续原政策。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参与机构、采购周期、挂网和协议签订节点,并说明中选与非中选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可用于核对落地安排。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自2026年10月31日起,全省参加全国中药饮片集采的医药机构须按规定执行第二批联盟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周期为1年。中选企业须于10月15日前申报供应规格及包装,配送关系设置自10月20日起启动,相关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须于10月27日前完成合同网签。
推荐理由:通知集中列明中选结果执行时间、供应确认、合同网签、采购价格和货款结算安排,便于相关机构逐项核对执行节点。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8日印发《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及附件《福建省药品现代物流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福建省药品批发许可管理规定》有效期五年,覆盖药品批发许可、第三方物流、委托储运、异地仓库、多仓协同和监督管理。
推荐理由:文件给出药品批发企业仓库面积、冷链车辆、自动化仓储和信息系统配置要求,可用于对照现有设施与制度梳理改造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