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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68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第一批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分类处理结果(湘医保函〔2026〕47号)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公布湖南省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第一批)的通知》(湘医保函〔2026〕47号),公布首批兼容处理项目及分类处理结果。通知依据湘医保函〔2026〕32号,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子系统自主申报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分类处理,附件包括湖南省兼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第一批)、直接对应收费项目表和其他处理项目表,要求遵照执行。文件落款日期为2026年11月1日。

    推荐理由:首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列明直接对应收费项目和其他处理项目,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核对新增申报项目的分类处理和收费对应关系提供依据。

  2.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 · 政策法规63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2026年版)(国卫办医政发〔2026〕1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2026年版),文号为国卫办医政发〔2026〕16号。程序明确目录分批遴选、动态更新,规定了病种纳入条件、申请主体、形式审查、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程序。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的《关于印发罕见病目录制订工作程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11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新版程序明确了罕见病纳入条件、申请主体和材料清单,可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申请单位核对目录申报准备。

  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公示公告8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于2026年10月28日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经办规程(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相关人员的管理,覆盖登记备案、服务承诺、记分、异议申诉和结算清算。

    推荐理由:规程细化相关人员登记备案、记分及医保支付资格暂停或终止规则,为定点机构执行监管和结算管理提供操作依据。

  1. 国家医保局 · 官网首页与专题81

    国家医疗保障局大数据中心关于调整神经介入与神经外科植入材料等7类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大数据中心调整神经介入与神经外科植入材料等7类医保医用耗材的分类与代码、材质特征及医保通用名。相关企业需在“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平台维护产品信息,自2026年12月1日起,调整范围内产品的旧医保编码全部停用。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7类医保医用耗材的编码维护要求和旧编码停用日期,便于企业更新产品信息并让医疗机构衔接使用。

  2. 国家医保局 · 官网首页与专题71

    国家医保局发布第二十二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

    国家医保局发布第二十二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公开“诊断与患者性别不符”规则中“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章的知识点明细及代码。《国家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知识库、规则库(2025年版)》近日出版发行,各省级医保部门需依据最新知识点明细及代码动态更新省级医保信息平台智能监管子系统“两库”。

    推荐理由:本批公开“诊断与患者性别不符”规则知识点及代码,为省级医保信息平台动态更新和定点医药机构事前自查提供规则依据。

  1.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 通知动态76

    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6号)

    国家药监局于2026年10月23日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检查指导原则,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自同日起施行,原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和食药监械监〔2016〕165号指导原则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明确4个检查指导原则的施行时间、适用类别及旧文件废止安排,便于企业核对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准备。

  2. 国家药监局核查中心 · 通知动态74

    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7号)

    国家药监局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检查指导原则》(国药监械管〔2026〕17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指导原则将《独立软件附录》内容与《规范》衔接,形成203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41项、主要项目94项、一般项目68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独立软件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药监综械管〔2020〕57号)同时废止。

    推荐理由:明确203项分级检查项目及结果判定依据,为独立软件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核对许可核查与上市后监督检查提供统一框架。

  1.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官网60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终止4家零售药店医保服务协议

    根据4家零售药店提出的申请,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终止其医保服务协议。终止名单包括上海海王星辰药房有限公司龙漕路店、上海得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钟路药房、国药控股国大药房上海连锁有限公司靖宇东路店、上海复美庙行大药房有限公司。通告日期为2026年10月30日。

    推荐理由:通告列明4家零售药店名称、地址及协议终止结果,可供参保人员核对就医购药网点的医保服务状态。

  2.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6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开发布第七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和知识点的公告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开发布第七批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知识库、规则库,公开“药品限适应症”和“诊断与患者性别不符”两类规则及对应知识点明细和代码。此次共涉及489条知识点明细和1162条对应代码,适用于全省定点医药机构,公告落款为2026年10月26日。

    推荐理由:公告列明两类监管规则的定义、逻辑依据和配套代码,并说明系统接入与自动提醒要求,可供全省定点医药机构核对规则配置。

  3.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0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五批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及知识点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公示2026年第五批医疗保障智能监管“两库”规则及知识点,共公开2类规则、6813条知识点明细。此次涉及“药品限适应症”“诊断与患者性别不符”,适用于全省所有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可将“两库”接入本机构系统或对接医保部门事前提醒模块,开展自动提醒和自查自纠,并可通过 QHJJJGC001@163.com 反馈执行问题和建议。

    推荐理由:青海省此次公示明确2类智能审核规则、6813条知识点及全省适用范围,便于医疗机构核对系统接入与事前提醒准备。

  1. 国家医保编码库 · 通知公告62

    国家医保局发布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通知(2026-10-28)

    国家医保局于2026年10月28日公布医保体外诊断试剂分类与代码数据库更新,完成对2026年9月30日前体外诊断试剂维护信息的审核。通知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发布,旨在推进统一的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具体信息见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数据库动态维护窗口,网址为https://code.nhsa.gov.cn。

    推荐理由:通知以2026年9月30日前维护信息为审核范围,并给出数据库查询入口,为核对体外诊断试剂医保分类与代码提供直接渠道。

  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79

    上海市医保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一般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规范调整“注射费(普通注射)”等项目,附件所列项目为本市公立医疗机构收费范围,所列价格为最高收费标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分甲、乙两类,非疾病治疗类项目不由本市医保基金支付。公立医疗机构须更新信息系统、公示价格,并按要求将结算数据上传至国家医保信息平台。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一般治疗类项目调整、医保甲乙类支付边界及执行时间,可供公立医疗机构核对收费和结算准备。

  3.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74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调整通知,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规范调整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自2026年11月20日起执行。通知明确附件所列项目为收费范围,所列价格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甲类项目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自负一定比例后支付,非疾病治疗类项目由本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口腔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范围、最高收费标准及甲乙类医保支付边界,可供医疗机构核对收费与结算准备。

  4.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 其他文件82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调整本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规范调整本市手术和治疗辅助操作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明确相关项目的最高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类别。纳入本市医保支付范围的项目分为甲、乙两类,甲类费用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项目由参保人员先自负一定比例;非疾病治疗类项目,本市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相关项目最高收费标准、甲乙类医保支付规则及2026年11月20日执行节点,医疗机构可据此更新系统并完成价格公示。

  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 · 药政管理75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沪卫药政〔2026〕7号)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印发基本药物优先配备使用通知(沪卫药政〔2026〕7号),要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本市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在2026年10月31日前完成用药目录更新调整。

    推荐理由:通知明确了目录更新、优先使用监测和补助资金挂钩要求,可用于核对上海公立医疗机构的落实节点与报送时限。

  6.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官网79

    湖北长护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28年覆盖全民

    《湖北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近日印发,湖北长护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失能且持续6个月以上、经失能等级评估认定者可享受待遇;2026年先在具备条件的市州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27年逐步纳入未就业城乡居民,2028年覆盖全民。总费率0.3%左右,报销不设起付线,职工报销比例约70%、居民约50%;可选择居家、社区或机构护理,服务项目36项。

    推荐理由:文章梳理了湖北长护险的参保范围、缴费方式、报销比例及护理服务项目,便于读者核对保障条件与个人缴费安排。

  1.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全部文件69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28年)》(粤办函〔2026〕2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部署统一管理、医保支付改革、连续性服务和药品协同等任务。文件号为粤办函〔2026〕297号,2026年10月8日印发;到2027年底,100%县域医共体实现统一法定代表人,100%县域医共体实现覆盖全部基层分院的“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

    推荐理由:方案将统一管理、医保总额付费、连续性服务和中心药房纳入县域医共体建设,并设置2027年和2028年量化目标,便于对照评估地方落地进度。

  2. 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 · 工作动态74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及共性问题解答(2026年第51号)

    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2026年第51号通告,公布修订后的《化学药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范围和程序》及共性问题解答。通告旨在优化BE试验备案工作、明确备案范围并完善备案程序,自2027年2月1日起施行。原文链接:https://www.cde.org.cn/main/news/viewInfoCommon/1f54924a85bedc8459599f83e1923852

    推荐理由:通告同步修订BE备案范围并整理共性问题,明确2027年2月1日起施行,可用于核对备案材料与流程要求。

  1. 上海市药监局 · 其他工作文件64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3号)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3号公告,增设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港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该口岸进口,并应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等规定。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承担药材口岸检验工作。

    推荐理由:明确新增口岸的启用时间、备案监管部门与检验机构分工,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药材进口及口岸监管安排。

  2. 上海市药监局 · 其他工作文件70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关于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的公告(2026年第94号)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94号公告,增设云南省清水河、猴桥口岸为药材进口边境口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中药材可经两口岸进口。进口药材须符合《进口药材管理办法》,临沧市、保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对应口岸的登记备案并组织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口岸药材检验。

    推荐理由:公告将新增药材进口口岸与备案、检验及监管职责一并明确,便于相关主体核对进口通道和具体办理责任。